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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探讨与建议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 2022-07-01 15:46:44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被认为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其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在美国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已有充分的体现。在我国,党中央、国务院也已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已经充分认识到信用缺失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十一五”规划就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并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属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 其关注的是招投标这一公共资金使用量巨大,而且又是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层出不穷的特殊领域,其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语, 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各方主体信用缺失情况普遍,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也是我国招投标活动和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值得我们业内每一个人员探讨与思考。

关键词:招投标市场  信用体系建设  思考 探讨  

一、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背景     

 2000年1月,我国招投标行业的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文中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是招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至此招投标活动中的信用体系建设上升到了法律层面。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发布,对进一步推动、发展和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各方主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成为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的指导性文件。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9月30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科学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建立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的重大部署和钢要。 

二、招标投标信用缺失的现状

 招投标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等。近年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迅速。据统计,全国建设工程招标率已经从2000年的63%,提高到目前的95%。然而,当前招标投标市场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主体各方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缺失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招标人失信行为表现在:一是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滥用权利,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加分条款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甚至为特定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投标资格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二是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招标人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确定后才开始招标,招标过程中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量身“设立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投标单位开方便之门;三是无故或故意怠于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等;此外,一些领导干部与投标人之间利益输送,通过权利寻租肆意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

(二)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表现为:一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虚假招标;二是幕后权利参与坐镇,出谋划策扰乱市场;三是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拉帮结派,搞围标、串标,典型的就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彼此达成协议,轮流坐庄中标,或借用、挂靠资质进行围标,买标卖标,如2021年“苍南大道、站前大道和中心湖公园改造工程”六被告围标、串标案;四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今年4月份发生的“玉环市漩门湾拓浚扩排工程施工I标段”项目金额4.4亿元业绩造价案;五中标后是以各种不诚信的手段,更换已承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工程偷工减料、以停止施工相威胁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的表现在:一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二是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或未公开的招标文件等情况资料;三是出借挂靠资质,法律意识淡薄;四是代理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缺乏执业操守,五是从业机构恶性竞争,行业自律意识淡薄。

(四)评标专家的失信行为表现为:一是与投标人发生接触,并接受贿赂;二是评标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三是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四是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的评标费。

(五)行政监督失信行为表现为: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现象;二是行政监督的及时性、主动性和监督能力不足,多头监管现象普遍;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导致招投标管理出现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管理边界不清,管理职责交叉、缺位越位和管办不分离等;三是疏于管理,对违规行为不查处、监督力量薄弱等;四是后续监管存在盲区。现行行政监督往往只注重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而忽视了对中标工程的施工、验收和结算过程监督,导致投标承诺与施工现场不一致、不合规转包和分包工程、不合理地变更设计以及高价结算等现象发生。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为了遏制招投标市场中的失信现象,2006年以来,建设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本地区的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但目前为止比较成熟的做法仅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联合起来建立长三角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其为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管平台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三、招投标信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基于上述对我国招投标行业主要存在的信用问题分析,总体来说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协同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是政出多门,难以有效整合,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可分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当前,有些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权力界限上划分还不清晰,监管职权分属于多个行业主管部门,九龙治水政出多门,执行容易偏差。甚至于政策在实行中层层加码,不顾现实情况地僵硬蛮干;二是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行业监管部门在招投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投诉处理等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存在重管理轻监督、重检查轻处理、后续监管和跟踪不到位等问题,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行政监督乏力,个别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置法律于不顾,用行政手段强行使工程上马,监督和执法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四是政策实行中层层加码。

(二)利益丰厚与违法成本过低的悬殊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利润丰厚,投标人为追逐利益,往往不择手段采取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达到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目的,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和力度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所得利益相比,及其的不匹配,违法成本过低,以至于根据不足以阻止投标人为获得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另外,违法行为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及权钱交易等现象存在,使得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的调查取证,在实际工作中难度和阻力很大,这也造成了很多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助长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产生,失信者获利,守信者吃亏。

(三)职业道德约束缺位诚信丢失

招投标市场涉及多个主体,任何一方的职业道德缺乏约束,都可能导致项目的违规违法。如作为招投标市场主体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一是部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滑坡,缺乏诚信自律的内在动力,面临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压力和利益诱惑,选择了违法失信的歧途;二是部分企业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包括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奖惩制度等缺乏科学、有效的内部监控管理体系;三是部分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亟待提高。由于招标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低、流动性大、稳定性差、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行业归属感以及诚信自律意识薄弱,并进一步制约了招标专业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提升,导致违法失信行为屡禁不止。还有就是如部份评标专家职业道德低下,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的现象在全国比比皆是,诚信低下、道德缺失的害群之马仍然混在广大专家队伍当中。

(四)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

招投标活动要以制度管人、管事,现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关的不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订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实用性不强。

(五)电子信息化建设滞后

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国招投标领域信息化建设滞后,招投标市场主体信息、工程造价信息、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等等各自为阵信息孤岛,信息不共享,诚信体系不完善,全国性的、统一性的权威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不互通、不共享,没有统一标准的诚信管理机制,还不能完全形成“一处受罚、处处禁入”的局面。

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工程招投标中不诚信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秩序。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政府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采取高压政策, 予以严厉打击,但效果并不十分突出,各类问题依然大量存在。在此背景下,急需寻求一种能够有效遏制招投标领域中种种失信行为的办法或者说是一种制度。于是近年来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问题越来越多的得到各系统管理部门的重视,包括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交通部在内的多家行政主管部门已将招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 相关指导意见和试行办法也纷纷出台,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十分明显。如商务部提出建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的全面构想,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领域采用信用评级的方法清理腐败,并要求首先建立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予以试点,由中国招投标协会组织高层论坛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级体系进行研讨等等。从各方视觉来都应该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从招投标市场规范的角度看,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有利于监督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行为,遏止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以及一些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市场的规范性,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招投标竞争氛围。

(二)从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利益角度看,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中涉及的信用评级、信用记录、信用宣传等活动,有利于提高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知名度,如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信用管理活动展现自身实力、提升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三)有助于招投标各方主体根据对方的信用状况制订相应的应对政策,防范信用风险,如招标人可以及时了解参与投标企业的历史信用状况,防范和控制招标风险,投标人也可以根据招标单位的信用状况判断参加投标的风险。

五、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和困难

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但究竟如何建设该管理体系目前仍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具体内 容如何确定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甚至没有失败的教训可以汲 取,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难度极大。例如信用管 理体系中可能涉及到的招投标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问题。 针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信用状况应当从什么角度进行评价,评价哪些指标,如何确定各指标对主体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及确定各指标的分值等等,均关系到信用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关系到能否保证信用管理结果的公信力。如果信用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则政府管理部门也很难将信用结果作为管理的参考依据,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成效也无法保证。

(二)目前招投标的监管格局市场分割,各系统仅负责本系统的 招投标监管,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也就难以在更广的范围内统 一进行,除非各涉及招投标管理的系统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否则招投 标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只能在各系统或各地进行局部开展,效果 难定。

(三)针对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具体信用管理工作由谁负责是的难题,政府管理部门的人力、时间有限,而招投标项目数量庞大,一旦真正启动信用管理体系,将面临人力不足、时间不足的现实问题,如果重新设立新的部门或增加新的人员,又不符合“小政府、大社会” 的发展方向。

(四)将一部门具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委托给社会专业机构或许 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但实际情形是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一直未能充分 发展壮大,其中招投标领域专业性的信用评价机构基本没有,如果建设招投 标信用管理体系将缺少大量中立的信用评价机构,而且由于缺乏对信用评价机构的扶持与认可,其对招标方、投标方、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参与者的信用数据不能全面及时的获取和整理,使得信用评价机构成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短板” 。 

六、关于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几点探讨

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诸多难题需各方不断探索和努力,为此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以抛砖引玉: 

(一)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的建设

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应该在信用体系的两端——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中发挥切实作用,通过制定严谨、完善的信用制度引导招投标市场各方积极参与,按照招投标市场的正确导向,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逐步推进整个信用体系市场环境的成熟。

(二)统一标准,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全国信用信息库

招投标信用信息的全面性直接决定信用评价结果的价值和权威。现在,相关部委和各个省市都有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或招投标平台,标准不一,信用数据存在于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内,要突破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的壁垒,就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以招投标业务数据、过程数据、行为数据为核心+公共信用数据”的全国信用信息库;当前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及时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及问题,为完善招投标行业诚信信用制度提供数据支持,形成分级管理、共享、公开的机制,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各类信用信息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由自动化向可持续优化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转变。

(三)强化意识,加大信用制度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信用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 良好企业风尚。通过大力宣传信用企业,以守信的典型激励人,以失信的案例警示人,打造企业信用品牌,展示企业信用品质。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各方的信用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如为守信市场主体实行绿色通道、落实对信用企业的优先、优惠扶持政策,特别是加大在国家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失信主体将不会享受各类政府优惠补贴及服务,并采取联合惩戒,建立“失信寸步难行,守信一路畅通”的政府监管服务体系,在整个招投标市场营 造一种讲信用光荣,讲信用受益的良好氛围 。

(四)信息公开,不断提高招投标市场各方信用信息化水平

具体负责信用管理的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和工具, 健全招投标市场信用门户网站的建设。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归档、 查询、反馈等环节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信息征集规范、评价依据充分、等级标准科学、资料信息完整;信用查询畅通,质疑反馈及时,促使招投标市场各方积极参与,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的整体水平。如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信用管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公证性,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各方信用等级和信用建设制度。逐步建立信息搜集、统计、发布、共享等网络化信用体系,最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降低信用体系的社会应用成本。

(五)创新产品,保障招投标信用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展开

目前市场上缺少合理揭示招投标主体信用风险的产品,不能够较为全面、有效地对招投标主体的信用状况和履行合约能力进行评估,因此,探讨围绕各类招投标行业市场主体(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投标从业人员等),利用汇集的全面数据,建立科学统一的数据模型,形成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围绕各类招投标市场主体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和模型,研发具有科学公正、权威可信、覆盖全面的信用服务产品;如履约评级产品,运用数据挖掘算法,根据投标人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预测该投标人再次失信违约的概率,通过已建立的信用预警机制,有效防范招投标失信的风险。目前,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大数据分析工作,如设计建立市场交易竞争开放度等指标体系运用于国家城市营商环境指数测算,招标代理机构竞争力的定制分析等,为政府监管服务提供行业数据支持分析,取得一定成效。

综上,招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重道远,意义重大,一方面要适应国际化的趋势和要求,努力学习国际先进的信用管理经验,为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一个同台竞争的公平环境;另一方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拓创新,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招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市场经济踏踏实实地做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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