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
会费收取和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及公共资源交易行业协会的做法,为了保证协会正常开展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按照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政府部门的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银行利息;
5、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二、会费收取标准
1、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元;
2、理事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3、常务理事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4000元;
4、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元。
三、会费收取办法
1、会费收取时间:以协会成立月份为基准,按年收取,一个月内交清。具有多种身份的单位会员,按级别最高的标准缴纳。新入会会员以批准为正式会员起一次性缴清当年会费。
2、会费收取办法:各理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会费直接汇入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并由协会秘书处开具社会团体行政收费收据。
3、如在规定时间内一年未缴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4、收入资金必须来源清楚,项目明确,不得将协会经费转移、转存或挪作他用。
四、经费开支范围
1、协会召开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务费,协会主办或作为主要成员单位组织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协会举办的各种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活动费用;
3、协会的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费用;
4、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刊物、资料费用;
5、协会专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及补贴等福利待遇;
6、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场租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设施、用品费用;
7、协会其他活动费用。
五、经费管理办法
1、协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履行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协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项目开支,由会长或常务理事讨论审批。
3、协会各项收入、开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理事会公布,并接受审核,由财务管理人员统一存于协会帐户,统一入帐 。
4、协会秘书处要严格审核本协会的经费收支项目,做到凭证齐全,帐目清楚。理事会成员单位有权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的财产不得在协会会员中分配。
6、会费的使用实行会长签字审批制度。活动开支以各种有效票据为原始凭证,经费报销所使用的大额单据必须是专用正式发票。其中,单笔在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要由会长、秘书长联签。一般情况下,小额支出(300元以下)采用先付后批方式,数额较大的需事先请示会长同意后列支。
7、所有审批票据均由财务人员备案,内容包括资金数额、用途、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经费支出发票,必须注明支出事由及经手人、证明人,否则不予报销。
8、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协会财务人员职责
1、经费出入帐必须登记备案,将协会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保存好相应凭证;
2、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督;
3、年终上报协会收支基本情况,做到帐目细致明朗;
4、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自协会成立起,应建立明确的账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收支均需及时入帐,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帐务公开。
七、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社会档案管理办法》、《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并由专业财会人员负责。
八、本制度经本协会会员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