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活动今年暂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企业的诚信意识,推广和弘扬先进,根据《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中具有施工、服务、货物等企业,并从事施工、服务、货物类业务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活动两年组织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单位由温州市信用协会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联合授予荣誉称号,评选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在评选结果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延续,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结果不再保留;如发现违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荣誉称号,并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网”公告。
第五条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成立诚信企业评审组,研究制订实施办法和评价标准,并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评审组办公室设协会秘书处,负责活动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诚信企业评选活动,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三年以上;
(二) 注册资金在6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企业;
(三)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会员单位;
(四) 经营状况良好;
(五) 近两年内没有被行政部门认定有串通招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的行为,或认定有资质挂靠、变相转卖、出借、涂改和伪造资质的不良行为,没有被温州市区、各县(市)或其他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列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黑名单。
第三章 诚信企业评选标准
第七条 1、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在行业领先地位,效益良好,业绩优秀。2、信用记录优良,近两年内无失信记录。3、信用管理规范,积极缴纳会费,有诚信履约,并认真组织实施。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无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保。5、社会声誉较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6、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评选采取100分制,其中达到90-100分的单位将被授予AAAAA诚信企业;达到80-89分的单位将被授予AAAA诚信企业;达到70-79分的单位将被授予AAA诚信企业。
第四章 程 序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产交易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自愿原则,填写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企业基本表(见附件)和相关文字材料。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详见附件。
(三)诚信企业评审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四)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组织诚信企业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评选。
(五)评选名单初步确定后,通过“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7天。
(六)评选名单最终确定后,由协会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告。
(七)通过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网” 以及温州市相关媒体,宣传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理事会负责对温州市公共源交易诚信企业评选活动进行监督。协会秘书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企业评选活动档案,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因申报资料失实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纠纷的,由申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协会对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的公共交易行为实行跟踪评价,评价资料、评价意见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作为企业评优和实施其他优惠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企业要强化职业道德、廉洁从业,自觉地抵制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不得存在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
(一)企业被行政部门认定有串通招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的行为,或认定有资质挂靠、变相转卖、出借、涂改和伪造资质的不良行为;
(二)企业被温州市区、各县(市)或其他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列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黑名单;
(三)企业未通过相关资质续期或考核未通过的;
(四)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被撤销称号的单位2年内不得参加此项评选,同时记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业企业诚信档案,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经审核达到诚信企业标准的单位,将在协会网站公示,接受全行业和社会监督(须实名举报),邮箱:3272178221@qq.com 。监督电话:0577-88157866;
第十六条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企业评选活动的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参与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公共源交易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 州 市 信 用 协 会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
2018年 6月30日
上一条: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企业等级评选活动的通知 | 下一条:温州市招投标协会、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宣贯培训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