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主要包含了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招投标的自主权、诚信(信用)评价措施等七个方面。
01
保障招标人选择交易系统的自主权
02
保障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标书的自主权
《规则》明确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
2、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为招标人指定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4、为招标人指定评标标准;
5、为招标人指定开标时间;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情形。
03
保障招标人定价标
04
保障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自主权
05
保障招标人在信用评价上的自主采信权
《规则》明确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1、在资质、资格、业绩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
2、在材料递交、上传、审核等注册登记流程中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区别规定;
3、强令招标人在设置投标资格条件时采用特定诚信(信用)评价结论;
4、强令招标人将特定诚信(信用)评价结论作为评标标准;
5、其他产生地方保护或者所有制歧视效果的情形;
《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指出,当前,一些地方通过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设置招标投标隐性壁垒,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坚决纠正规范。要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规则》依法保障招标人在信用评价上的自主采信权,是进一步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
06
制定标准招标文件,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
07
保障各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规则》明确不得制定或者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1、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具有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性质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
4、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等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5、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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