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 
首页-时事要闻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 加强代理机构监管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 2022-05-24 10:02:29

前 言

李克强总理曾强调:“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是要切实做好‘放管结合’。”“‘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而不是管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专业中介组织,应该是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先锋。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发挥,也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悖道而行。而目前的情况是,在政府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进入门槛降低甚至“零门槛”,各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迅速增长,出现了一系列突出问题,一是更多没有执业经验、未经系统学习培训的人员进入政采代理市场,使得政府采购程序执行能力下降,采购业务的整体质量下降。二是政府采购法律条文面多量广,代理机构对政策把握不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其内涵精要,更难以将各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到位。三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履约验收等环节质量下降,导致废标数量增加,降低了政府采购时效性和标准要求。四是投诉事项明显增多,政府处理投诉的压力明显增大,行政资源和能力明显不足。五是存在将机构列入不良信用以后,代理机构摇身一变随意再次成立新公司,继续“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因此,“宽进”后如何“严管”代理机构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课题。

主  体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定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本文章围绕上述主要内容展开。

一、监管部门深化管理改革 引导代理机构有序竞争

(一)注册备案方面: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代理公司人员注册环节的把关,建议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的审核,政府采购政策面广量多,需要业务人员具有与政府采购专业相适应的业务证书或相关资历,避免无任何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代理工作,给招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处理投诉方面:

1、加强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管理,一旦发现由于采购人不作为出现了有效投诉,由组织部门、纪委会同主管部门对采购人进行约谈或行政处理处罚。

2、将有效投诉计入代理机构年终考核中。

3、对于招标文件的投诉处理方面。监管部门增强处理投诉能力,增设法律人员岗位配置,及时有效应对投诉事项。

(三)引导有序竞争方面

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公益性项目,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政府采购环境不是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秀场,更不能够作为“小白鼠”被采购人拿来当试验品。这就要求必须按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形成代理机构有序竞争机制,保质保量完成好项目的采购工作。

1、每年度岁首,监管部门加大对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考核,由监管部门组织有关培训活动或考试考核,例如业务知识,法律法规,规则流程等方面的考试考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业。

2、联合采购人,将日常考核及年终考核结合,对代理机构实行打分制,淘汰不合格代理机构,对于给采购人或政府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取消代理业务资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行为信息公开”。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行为信息公开”中行为良好的代理机构。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各环节质量把控

(一)招标文件及需求制定

1、需求制定:严格要求采购人按照政采需求管理办法,每项目量身定做需求方案,不得千篇一律,简单符合黏贴。竞争性磋商和谈判,明确磋商和谈判方案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单纯以价格进行磋商和谈判。

2、采购文件制定:

(1)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编制采购文件,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2)不得随意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加减分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3)加强评分标准量化,不允许出现“评委酌情打分”等无量化标准的“标准”。

(4)采购文件必须经采购人确认后再对外公示。

(二)质疑投诉方面

(1)要求代理机构单位必须有法律工作者,对采购文件制定及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方面把关。一旦发生质疑,必须第一时间积极响应处理,并将反馈结果当日告知财政监管部门。

(2)采购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落实投诉处理事项。

(三)合同签订方面

采购人认真研究确定合同专用条款,将合同范本嵌入采购文件中。中标文件要约要素一经确认,写入合同中,不得随意更改本质内容。并与签订合同当日督促采购人在省网进行合同公开。

(四)项目验收方面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责任,确认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督导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质量保障方面

1、新形势下,代理机构“零门槛”不等于没标准。相反,代理机构同行间竞争将更加激烈,靠“关系”生存将会被靠“质量”立身所取代。因此,政府采购执业或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技能,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将逐渐成为行业之遵循。今后,也需要将培训和行业自律列入政府采购财政监督考核之要点,成为落实到执业或从业生涯的重要一环。

2、内控制度的建设。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三、各部门联合惩戒,加强诚信管理

(一)财政部门强化对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代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公共利益或者采购人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诚信管理规定纳入失信惩戒范围,予以记录、公告。

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诚信管理。把对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重点转向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诚信管理。目前,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存在公司列入不良信用后,注销公司,然后随意成立新公司,继续“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对项目执业者约束却非常少,公司成了个人违法违规的“挡风墙”。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诚信管理,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个体责任,对于净化代理市场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大有裨益。

(二)联合惩戒

完善信用制度。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征信部门等要联合出台文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业绩、不良行为全部记录在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大力营造“以诚信立业”良好氛围。

结  尾

       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学习、提升素质、强化内部管理,使代理业务向着规范化、科学化以及专业化发展。

上一条:浙江五部门联手全面整治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下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咨询服务台电话:0577-88151211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11029065号
技术支持:杭州擎州软件有限公司有限 地址:莫干山268号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