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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章程》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 2020-11-26 09: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略)英文缩写为:(略)。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温州市域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人员、供应商等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联合性、自律性组织,是经温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法律、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交易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严格遵守本章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B座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温州市所属的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领域。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议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政策措施、管理办法、规则制度,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

(五)积极参与和接受温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委托、授权和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为服务对象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六)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及相关工作的咨询服务。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收集国内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编辑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资料,构建相关信息网络平台,举办讲座、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研讨会,组织实施评选先进和表彰活动。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投标人和供应商;

2、具有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资格的各类代理机构;

3、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二)个人会员。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造诣的专家学者及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和《会员管理办法》;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特邀常务理事、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协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

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没有担任本协会其他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长相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长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政府资助;

(三)从事政府及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温州市民政局和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温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温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温州市民政局和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0日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1月6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温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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